贩卖课程获利怎么判

贩卖课程获利怎么判
达到了条件,才会立案追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 著作权 、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概念可知,该罪名是针对侵权复制品的销售行为,而侵犯 著作权 罪包含的不仅仅是销售行为,还包括制作、生产、销售等行为。
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 著作权 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 著作权 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 著作权 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 著作权 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 著作权 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 著作权 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 著作权 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 著作权 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 著作权 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不要认为贩卖课程的行为很轻松、平常,就认为它是合法的了,其实贩卖课程的行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关于贩卖课程获利量刑的内容、贩卖课程获利立案的标准等不太清楚,为了对自己有利最好与YesXun商业秘密网律师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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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 著作权 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 著作权 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 著作权 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 著作权 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 著作权 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 著作权 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 著作权 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 著作权 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不要认为贩卖课程的行为很轻松、平常,就认为它是合法的了,其实贩卖课程的行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关于贩卖课程获利量刑的内容、贩卖课程获利立案的标准等不太清楚,为了对自己有利最好与YesXun商业秘密网律师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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