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种类及归责原则是什么
在我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行为;
3、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合法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
4、有过错的第三人的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行为。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现简述如下:
1、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5]简单的说,就是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无过错就无须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也称过失推定原则,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可见过错推定原则仍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的,它从根本上要求找到有过错的一方,并令其承担责任,只是在不能以确切事实确定哪一方有过错时,则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事实的推定来确定责任的承担者。
3、公平责任原则。其也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的原则。从性质上说,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作为价值评判的标准来确定责任的。但适用公平原则,并非仅依道德观念,而不依据法律规定。公平责任要使法院审判人员内心的公平观念在归责时发挥作用。可见,公平原则是一项弹性较大的归责原则。它给予了司法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能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平合理的作出判断。
4、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当损害事实发生后,不考虑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法律都规定加害人均应承担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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