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 商业秘密 权的种类有哪些
第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不正当手段”应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凡以违反商业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法获取 商业秘密 的,均构成侵权。
也可借鉴国外的立法,如美国《统一 商业秘密 法》在排除正当手段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正当手段,其中正当手段包括独立发现、以反向工程发现、在 商业秘密 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许可项下发现、从公开使用或展出的产品中观察得来、从公开的文献中得到五种。
第二,不正当地披露或使用,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第三,违反信任关系的披露或使用,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这种形式一般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等内容的规定。
第四,第三人恶意获取和使用,即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 商业秘密 系由非法手段得来,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 。善意第三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判断善意的要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或应知 商业秘密 的来源为非法以外,还应有明确的时间标准,一旦 商业秘密 权利人将第二人非法窃取或违约披露等事实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终止, 商业秘密 权利人发出的通知是划分善意与恶意第三人的时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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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种类有哪些
也可借鉴国外的立法,如美国《统一 商业秘密 法》在排除正当手段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正当手段,其中正当手段包括独立发现、以反向工程发现、在 商业秘密 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许可项下发现、从公开使用或展出的产品中观察得来、从公开的文献中得到五种。
第二,不正当地披露或使用,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第三,违反信任关系的披露或使用,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这种形式一般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等内容的规定。
第四,第三人恶意获取和使用,即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 商业秘密 系由非法手段得来,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 。善意第三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判断善意的要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或应知 商业秘密 的来源为非法以外,还应有明确的时间标准,一旦 商业秘密 权利人将第二人非法窃取或违约披露等事实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终止, 商业秘密 权利人发出的通知是划分善意与恶意第三人的时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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