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2001年10月,原西重所高级工程师裴××擅自将工程的设计图纸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中。2002年8月,裴××离开西重所到**连铸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裴××将西重所的电子版图纸带回武汉的**连铸公司,该公司设计人员利用该图纸,在短期内就完成了四川和山东的两个项目设计。西重所技术人员在**冶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连铸公司委托该厂加工的四川和山东两家企业设备图纸中有西重所的标题和标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西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裴××利用工作便利盗窃单位 商业秘密 ,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侵犯 商业秘密 罪。一审判决裴××犯侵犯 商业秘密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裴××及**连铸公司共同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
王××、刘×、秦××3人自1997年5月起先后被**公司聘用,且均曾任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接触和掌握该技术的核心机密。2002年5月,王××、刘×、秦××等人,违背其与**公司签订的相关保密协议,利用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以及秦××从**公司窃取的光网络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成了OTS8501B产品技术文档的制作,并发送给**公司。2002年11月,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 商业秘密 罪对3人提起公诉。2004年12月6日,深圳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 商业秘密 罪分别判处王××、刘×、秦××有期徒刑3年、3年和2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5万元和3万元,深圳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侵犯 商业秘密 罪的构成
侵犯 商业秘密 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给 商业秘密 的权利人造成重大的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 商业秘密 罪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有下列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之一: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的。
(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 的。
2、给 商业秘密 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如何界定重大损失,法律有明确的解释,下面将会引用相关规定。

裴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侵犯 商业秘密 罪的构成

侵犯 商业秘密 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给 商业秘密 的权利人造成重大的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 商业秘密 罪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有下列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之一: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的。

(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 的。

2、给 商业秘密 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如何界定重大损失,法律有明确的解释,下面将会引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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