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侵犯 商业秘密 罪中的保密措施
确定是否侵犯 商业秘密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应当确定权利人是否存在一项有效的 商业秘密 。不仅应当弄清楚所称的 商业秘密 的内容,还应当认真审查该项要求保护的信息,是否满足 商业秘密 的构成要件,即从是否具有秘密性,是否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有无合理的保密措施等方面来确定该项信息应否受到保护。人民法院一般委托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对是否存在 商业秘密 进行鉴定。在专业技术鉴定的基础上,由法院从法律上判断确认该项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是否受法律保护。
其次,应当查明被控侵权人所掌握的该项秘密信息的来源。被控侵犯 商业秘密 的人,经常辩称其 商业秘密 是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的,因此,查明其信息的由来十分重要。在多数案件中,查明被控侵权人有关信息的由来,对于查明侵权人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至关重要。
再次,要确认被控侵权人是否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这是确定被控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只有侵权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的 商业秘密 ,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正当手段主要有胁迫、利诱、盗窃等。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也属于不正当手段。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 商业秘密 的,可以直接认定行为人有过错,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机关审查 商业秘密 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有两个主要目的。作为 商业秘密 的固有特征,权利人对其拥有的技术或经营信息采取一定程度的合理的保密措施是该信息构成 商业秘密 的必备要件,也是司法机关审理侵犯 商业秘密 犯罪案件的事实基础。同时,对于那些接触过 商业秘密 的人而言,保密措施的存在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保密义务的主要依据,司法机关据此判定其泄密行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意义上的保密措施的判定标准不完全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标准。按照民法有关规定,只要权利人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一般性的保密条款,即使没有其他保密措施,也同样确立了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如果违反该约定,即应承但违约责任。
刑事责任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是在其他法律责任不足以救济受害人的情形下而采用的救济方式,其处罚对象是较一般侵权等违法行为更为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作为犯罪处理的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理应具有比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基于此,对于刑法意义上的保密措施的认定,原则上比民法意义上的更为严格。除依照上述规定要求权利人以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提出一般性的保密要求外,还要求其同时采取其他的保密措施。
一般说来,司法机关应从以下几方面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意义上的保密措施:权利人是否告知相对人存在 商业秘密 ;权利人与相对人是否签订了保守 商业秘密 的合同;权利人是否限制他人进入含有 商业秘密 的场所;权利人是否对含有 商业秘密 的文件进行特殊保管或禁止散放。
司法实践中,对于权利人以签订保密合同的方式确定他人保密义务的或已明确提出保密要求的,应综合考虑,客观认定。对于一般性的违反保密制度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给权利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行为人有悔改表现并积极赔偿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可以通过民事或其它途径予以救济,一般不适宜用刑罚;但是,对于权利人已采取了刑法意义上的保密措施的 商业秘密 ,行为人故意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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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保密措施
其次,应当查明被控侵权人所掌握的该项秘密信息的来源。被控侵犯 商业秘密 的人,经常辩称其 商业秘密 是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的,因此,查明其信息的由来十分重要。在多数案件中,查明被控侵权人有关信息的由来,对于查明侵权人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至关重要。
再次,要确认被控侵权人是否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这是确定被控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只有侵权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的 商业秘密 ,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正当手段主要有胁迫、利诱、盗窃等。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也属于不正当手段。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 商业秘密 的,可以直接认定行为人有过错,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机关审查 商业秘密 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有两个主要目的。作为 商业秘密 的固有特征,权利人对其拥有的技术或经营信息采取一定程度的合理的保密措施是该信息构成 商业秘密 的必备要件,也是司法机关审理侵犯 商业秘密 犯罪案件的事实基础。同时,对于那些接触过 商业秘密 的人而言,保密措施的存在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保密义务的主要依据,司法机关据此判定其泄密行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意义上的保密措施的判定标准不完全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标准。按照民法有关规定,只要权利人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一般性的保密条款,即使没有其他保密措施,也同样确立了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如果违反该约定,即应承但违约责任。
刑事责任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是在其他法律责任不足以救济受害人的情形下而采用的救济方式,其处罚对象是较一般侵权等违法行为更为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作为犯罪处理的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理应具有比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基于此,对于刑法意义上的保密措施的认定,原则上比民法意义上的更为严格。除依照上述规定要求权利人以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提出一般性的保密要求外,还要求其同时采取其他的保密措施。
一般说来,司法机关应从以下几方面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意义上的保密措施:权利人是否告知相对人存在 商业秘密 ;权利人与相对人是否签订了保守 商业秘密 的合同;权利人是否限制他人进入含有 商业秘密 的场所;权利人是否对含有 商业秘密 的文件进行特殊保管或禁止散放。
司法实践中,对于权利人以签订保密合同的方式确定他人保密义务的或已明确提出保密要求的,应综合考虑,客观认定。对于一般性的违反保密制度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给权利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行为人有悔改表现并积极赔偿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可以通过民事或其它途径予以救济,一般不适宜用刑罚;但是,对于权利人已采取了刑法意义上的保密措施的 商业秘密 ,行为人故意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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