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侵犯 商业秘密 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但是相关立法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仅就侵犯 商业秘密 罪诉讼中的证据认定和重大损失的计算谈谈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商业秘密 罪举证难权威鉴定重大损失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有效保护权利人、鼓励智力成果开发创造的重要手段。 商业秘密 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其法律保护尤为重要。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的若干规定》,对 商业秘密 的范围、构成 商业秘密 的条件及侵犯 商业秘密 的几种行为,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1997年《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 商业秘密 以及侵犯 商业秘密 罪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量刑幅度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以前还属陌生的 商业秘密 已成为司法保护的新热点。
一、什么是侵犯 商业秘密 罪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均采用了这一定义。简言之,我国的 商业秘密 就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的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所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而经营信息主要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等信息。
侵犯 商业秘密 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和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 商业秘密 罪的两个必备要件,两者缺一不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 商业秘密 以及重大损失如何计算是认定犯罪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刑法虽然对侵犯 商业秘密 罪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有关 商业秘密 如何认定以及重大损失如何计算的相关司法解释滞后,缺乏比较系统、科学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侵犯 商业秘密 罪诉讼中的问题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侵犯 商业秘密 的客观表现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的证据是否需要进行权威鉴定,损失该如何计算等等,是依法追究 商业秘密 侵权人刑事责任必须解决的问题。
1、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的证据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犯罪的证据认定是刑事审判中的难点和重点。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 商业秘密 的举证难。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 商业秘密 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 商业秘密 证据上存在问题。确实在侵犯 商业秘密 罪的诉讼中,不可避免地会有许多人介入并知悉 商业秘密 ,如法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书记员、法警等,如果这类人员擅自披露或者使用该 商业秘密 ,同样会形成 商业秘密 的第二次侵害。权利人的这种顾虑是可以理解的,笔者认为,可以规定上述人员的保密义务和失密责任,打消权利人的这种顾虑,并让权利人知道只有通过打击犯罪才能更全面有效地保护 商业秘密 。另一方面表现为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难。 商业秘密 是一种未经登记的依靠权利人通过保密方式予以保持的无形资产,具有秘密性、隐蔽性等特点。但是随着电子网络的飞快发展,行为人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的隐蔽性在不断地增强,很多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通过网络传输,犯罪分子作案后一般都会将泄露的资料进行处理,由于电子证据通过网络传播的易灭失性和隐蔽性,给公安机关在取证和证据保全上带来很大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 商业秘密 举证难问题,在《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肯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决定由被告对获取 商业秘密 途径或者方式进行举证,如果“被告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系合法获得或使用”的证据,则可认定被告有侵权行为。显然,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推定方式不能适用于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有“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的职责,如果公安机关无法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无罪推定”的原则,不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和科以刑罚。权利人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试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一、什么是侵犯 商业秘密 罪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均采用了这一定义。简言之,我国的 商业秘密 就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的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所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而经营信息主要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等信息。
侵犯 商业秘密 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和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 商业秘密 罪的两个必备要件,两者缺一不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 商业秘密 以及重大损失如何计算是认定犯罪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刑法虽然对侵犯 商业秘密 罪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有关 商业秘密 如何认定以及重大损失如何计算的相关司法解释滞后,缺乏比较系统、科学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侵犯 商业秘密 罪诉讼中的问题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侵犯 商业秘密 的客观表现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的证据是否需要进行权威鉴定,损失该如何计算等等,是依法追究 商业秘密 侵权人刑事责任必须解决的问题。
1、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的证据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犯罪的证据认定是刑事审判中的难点和重点。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 商业秘密 的举证难。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 商业秘密 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 商业秘密 证据上存在问题。确实在侵犯 商业秘密 罪的诉讼中,不可避免地会有许多人介入并知悉 商业秘密 ,如法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书记员、法警等,如果这类人员擅自披露或者使用该 商业秘密 ,同样会形成 商业秘密 的第二次侵害。权利人的这种顾虑是可以理解的,笔者认为,可以规定上述人员的保密义务和失密责任,打消权利人的这种顾虑,并让权利人知道只有通过打击犯罪才能更全面有效地保护 商业秘密 。另一方面表现为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难。 商业秘密 是一种未经登记的依靠权利人通过保密方式予以保持的无形资产,具有秘密性、隐蔽性等特点。但是随着电子网络的飞快发展,行为人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的隐蔽性在不断地增强,很多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通过网络传输,犯罪分子作案后一般都会将泄露的资料进行处理,由于电子证据通过网络传播的易灭失性和隐蔽性,给公安机关在取证和证据保全上带来很大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 商业秘密 举证难问题,在《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肯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决定由被告对获取 商业秘密 途径或者方式进行举证,如果“被告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系合法获得或使用”的证据,则可认定被告有侵权行为。显然,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推定方式不能适用于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有“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的职责,如果公安机关无法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无罪推定”的原则,不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和科以刑罚。权利人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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