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反向工程获取他人 商业秘密 是否属于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 商业秘密 ,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 商业秘密 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商业秘密 侵权具体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 商业秘密 的载体而获取 商业秘密 ;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 商业秘密 内容的人提供 商业秘密 ;胁迫,是指对知悉 商业秘密 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 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 商业秘密 的图纸。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 商业秘密 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 商业秘密 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 商业秘密 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 商业秘密 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这是指合法知悉 商业秘密 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商业秘密 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 商业秘密 协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 商业秘密 。这是间接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 商业秘密 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 。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YesXun 商业秘密 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通过反向工程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侵权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 商业秘密 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商业秘密 侵权具体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 商业秘密 的载体而获取 商业秘密 ;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 商业秘密 内容的人提供 商业秘密 ;胁迫,是指对知悉 商业秘密 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 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 商业秘密 的图纸。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 商业秘密 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 商业秘密 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 商业秘密 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 商业秘密 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这是指合法知悉 商业秘密 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商业秘密 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 商业秘密 协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 商业秘密 。这是间接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 商业秘密 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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