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的范围是什么

我国 商业秘密 的范围是什么
商业秘密 的范围,即 商业秘密 包括哪些内容。这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什么样的信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的信息可以取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商业秘密 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技术信息
技术秘密即狭义的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
2、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各类信息。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均属于典型和常见的经营信息。除此之外,与经营者的金融、投资、采购、销售、财务、分配有关的信息情报,如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计划、产品成本和定价、进货及销售渠道等都属于经营信息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 商业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 商业秘密 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 商业秘密 的,视为侵犯 商业秘密 。
本法所称的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 商业秘密 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在侵犯 商业秘密 的民事审判程序中, 商业秘密 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 商业秘密 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 商业秘密 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 商业秘密 不属于本法规定的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 商业秘密 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 商业秘密 ,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 商业秘密 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 商业秘密 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 商业秘密 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本条所称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 商业秘密 的所有人和经 商业秘密 所有人许可的 商业秘密 使用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我国 商业秘密 的范围是什么”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YesXun 商业秘密 网进行法律咨询。

我国商业秘密的范围是什么

技术秘密即狭义的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

2、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各类信息。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均属于典型和常见的经营信息。除此之外,与经营者的金融、投资、采购、销售、财务、分配有关的信息情报,如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计划、产品成本和定价、进货及销售渠道等都属于经营信息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 商业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 商业秘密 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 商业秘密 的,视为侵犯 商业秘密 。

本法所称的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 商业秘密 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在侵犯 商业秘密 的民事审判程序中, 商业秘密 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 商业秘密 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 商业秘密 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 商业秘密 不属于本法规定的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 商业秘密 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 商业秘密 ,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 商业秘密 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 商业秘密 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 商业秘密 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本条所称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 商业秘密 的所有人和经 商业秘密 所有人许可的 商业秘密 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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