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秘密 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主动。 商业秘密 举足轻重的地位使得其法律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关注的热点。本文从 商业秘密 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方面作出阐述,并浅谈一下我国目前有关 商业秘密 的法律保护现状和对将来的立法作出构思。
关键词: 商业秘密 保护现状措施
随着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企业对自身 商业秘密 的保护日益重视。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 商业秘密 保护法,所以 商业秘密 的保护主要依赖于企业自身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如何保护企业的 商业秘密 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什么是 商业秘密 ?
我们可以获得的直接答案来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该条规定 商业秘密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这一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 首先必须是企业的技术或经营信息,通常包括企业的技术图纸、技术资料、研发信息、报价单、客户名录等等。可以作为 商业秘密 的信息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性,这一特性似乎是无需解释的,但是,往往企业员工随意丢弃的一张废纸就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宝贝,所以对企业的信息的价值评判非常重要,企业不仅应当从自身的角度进行判别,还应当站在竞争对手的角度进行判别。需要着重强调的是企业对自身 商业秘密 的保护措施,这是判断企业信息是否属于 商业秘密 的根本特性。“不设防的秘密就不是秘密”,可以认为, 商业秘密 的保密性和价值性是通过企业是否采取保护措施体现出来的。
二、 商业秘密 的构成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和刑法都以同样的语言作出规定,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我国的现行规定来看,我国对 商业秘密 构成要件的界定吸收了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是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即:新颖性、有用性、保密性。
1、 商业秘密 的新颖性是指 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晓。 商业秘密 法律制度并不要求 商业秘密 具有专利那样的新颖性,即不要求该 商业秘密 是独一无二的。例如,美国 商业秘密 司法实践中评判一项所谓 商业秘密 是否具有新颖性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其一,拟议中的 商业秘密 在持有人以外的本行业中的应用程度;其二,本行业专业人员对该协议中的 商业秘密 的知晓程度。只要这种“应用程度”与“知晓程度”不是普遍的,即被认为构成 商业秘密 的新颖性。在实践中, 商业秘密 信息的新颖性程度差别极大,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新颖性有明显的距离。即使技术信息,有的属于没有达到专利保护的程度,只能依赖于维持秘密;有的是已构成发明可以申请专利的技术,而持有人选择了更有利于自己的 商业秘密 保护。
探析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
什么是 商业秘密 ?
我们可以获得的直接答案来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该条规定 商业秘密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这一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 首先必须是企业的技术或经营信息,通常包括企业的技术图纸、技术资料、研发信息、报价单、客户名录等等。可以作为 商业秘密 的信息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性,这一特性似乎是无需解释的,但是,往往企业员工随意丢弃的一张废纸就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宝贝,所以对企业的信息的价值评判非常重要,企业不仅应当从自身的角度进行判别,还应当站在竞争对手的角度进行判别。需要着重强调的是企业对自身 商业秘密 的保护措施,这是判断企业信息是否属于 商业秘密 的根本特性。“不设防的秘密就不是秘密”,可以认为, 商业秘密 的保密性和价值性是通过企业是否采取保护措施体现出来的。
二、 商业秘密 的构成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和刑法都以同样的语言作出规定,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我国的现行规定来看,我国对 商业秘密 构成要件的界定吸收了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是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即:新颖性、有用性、保密性。
1、 商业秘密 的新颖性是指 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晓。 商业秘密 法律制度并不要求 商业秘密 具有专利那样的新颖性,即不要求该 商业秘密 是独一无二的。例如,美国 商业秘密 司法实践中评判一项所谓 商业秘密 是否具有新颖性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其一,拟议中的 商业秘密 在持有人以外的本行业中的应用程度;其二,本行业专业人员对该协议中的 商业秘密 的知晓程度。只要这种“应用程度”与“知晓程度”不是普遍的,即被认为构成 商业秘密 的新颖性。在实践中, 商业秘密 信息的新颖性程度差别极大,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新颖性有明显的距离。即使技术信息,有的属于没有达到专利保护的程度,只能依赖于维持秘密;有的是已构成发明可以申请专利的技术,而持有人选择了更有利于自己的 商业秘密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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