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流动时对 商业秘密 如何保护
一、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保护 商业秘密 。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 商业秘密 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合同。利用合同对 商业秘密 进行保护,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因为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提起侵犯 商业秘密 的诉讼时,由于用人单位手中有一份与被告签署的保密合同,合同已载明了 商业秘密 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仅凭合同本身就能够证明被告已经知道特定的信息是原告的 商业秘密 ,并且承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从而使用人单位的举证工作变得相对容易,胜诉的可能性随之增大。
反之,如果不在合同中对 商业秘密 保护进行约定,由于《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对 商业秘密 的定义是概括性的,在案件审理,某一信息是不是 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侵权人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用人单位和侵权人谁能胜诉,主要取决于双方所举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能支持自己的主张,并且能够被法院所接受。因而,企业胜诉就要困难得多。
1.企业应与哪些人员签订保密合同。
企业一般无须与全体人员订立保密合同,主要是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 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有可能接触到企业 商业秘密 的人,主要包括:(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由于他们掌握企业的核心 商业秘密 ,因而容易引起竞争企业的特别注意。(2)一般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因工作需要,他们可能了解部分重要的 商业秘密 或保密信息,也不排除泄露秘密的可能性。(3)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这些人往往掌握经营秘密,也是竞争企业注意的重点。(4)财会人员。因为企业的财务状况包含有大量的不宜公开的信息。(5)秘书人员。他们在参加会议、管理和传发文件等过程中,会接触到 商业秘密 。(6)保安人员。这类人员有机会在下班后或公休日、节假日趁别人不在时,研究、拍摄、复制有关的保密设备和文件。
2.签订保密合同的方法。
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有两种方法。一是企业直接与接触 商业秘密 的职工签订《保守 商业秘密 协议书》。在签订协议书时要注意几点:第一,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第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要平等,要以自愿为原则,双方意思表示应真实,权利和义务要对等;第三,主要内容要完整;第四,违约责任要明确。二是企业在与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
3.保密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一是应明确企业 商业秘密 的范围、保密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职工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等内容。企业的 商业秘密 通常包括:产品文件、程序软件、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生产诀窍、客户名单、产销策略、产品成本、标底、标书以及其他不愿公开的信息。二是应包括竞业避止合同(条款)。竞业避止合同又叫“不竞争合同”,是发达国家的雇主约束其雇员行为经常采用的一种劳动合同或称劳资合同中的条款。在中国,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及企业,如IT行业,员工在就职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避止合同的现象也较为普遍。竞业避止合同通常包括以下条款:(1)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者任职;(2)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原用人单位竞争;(3)员工离职前不得抢夺原用人单位的客户;(4)员工不得引诱其他员工离职;(5)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外国一般为三年)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用人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二、企业可以采取经济手段保护 商业秘密 。
一是以优厚的待遇来保护 商业秘密 。即对接触、使用企业 商业秘密 的职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较优厚的工资、奖金、津贴待遇,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一旦享受特殊津贴,则应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二是以劳动合同长期化来保护 商业秘密 。在职员流动比较普遍的今天,这一方法更具有重要作用。劳动合同长期化,可以使关键岗位(接触、掌握 商业秘密 )的职工,由于收益长期性的预期而留在岗位上。三是以吸纳股东来保护 商业秘密 。
即允许 商业秘密 的发明人,接触、掌握 商业秘密 的人拥有部分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使之与企业形成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日本许多中小企业对掌握和从事关键技术和工艺的职工,往往终身雇佣,或直接吸纳为企业的股东,其用意是既防止人才流失,又防止 商业秘密 外泄。我国某些高新技术企业已开始了这方面尝试。
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 商业秘密 保护制度。
一是建立 商业秘密 的保护机构。 商业秘密 与国家秘密虽然层次不同,但保护的要求、制度措施、防范手段、宣传教育等大体相似,因此可以把国家秘密与 商业秘密 纳入统一管理,分别对待。如果原来已有机构管理国家秘密的,可以由其承担管理国家秘密和 商业秘密 的双重任务。不过,这样做的前提是要加强保密机构的力量。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他们的主要做法是:明确一名企业主要领导人负责保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在保密委员会成员中增加行政业务处室领导的比例;明确懂技术、通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商业秘密 的日常管理。
二是建立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是针对各种泄密渠道提出的保密行为规范,很多都适合于 商业秘密 的管理,企业可以根据 商业秘密 的不同特点,进行取舍、充实,制订出一套符合 商业秘密 运作规律的管理制度。有了章法还要注意加强宣传教育和检查监督,防止有章不循、流于形式。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增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和责任感、归属感,树立保护 商业秘密 的自觉性。同时,将 商业秘密 的管理纳入企业基础管理体系,变经验式管理为定量定性的目标管理。对内,明确各级领导应负担的保密责任,划出各业务系统 商业秘密 的具体内容,把 商业秘密 管理作为企业基础管理的子项目列入考核体系,对泄密单位、责任者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外,建立 商业秘密 受侵犯后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将 商业秘密 被侵犯后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以上便是企业对自身 商业秘密 保护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与技术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与一般员工签订 商业秘密 保护协议等等,同时企业自身还要建立健全 商业秘密 保护的制度。要是 商业秘密 不幸被他人窃取的话,一定要及时报警,然后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合法利益。
以上就是小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YesXun 商业秘密 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人才流动时对商业秘密如何保护
1.企业应与哪些人员签订保密合同。
企业一般无须与全体人员订立保密合同,主要是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 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有可能接触到企业 商业秘密 的人,主要包括:(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由于他们掌握企业的核心 商业秘密 ,因而容易引起竞争企业的特别注意。(2)一般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因工作需要,他们可能了解部分重要的 商业秘密 或保密信息,也不排除泄露秘密的可能性。(3)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这些人往往掌握经营秘密,也是竞争企业注意的重点。(4)财会人员。因为企业的财务状况包含有大量的不宜公开的信息。(5)秘书人员。他们在参加会议、管理和传发文件等过程中,会接触到 商业秘密 。(6)保安人员。这类人员有机会在下班后或公休日、节假日趁别人不在时,研究、拍摄、复制有关的保密设备和文件。
2.签订保密合同的方法。
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有两种方法。一是企业直接与接触 商业秘密 的职工签订《保守 商业秘密 协议书》。在签订协议书时要注意几点:第一,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第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要平等,要以自愿为原则,双方意思表示应真实,权利和义务要对等;第三,主要内容要完整;第四,违约责任要明确。二是企业在与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
3.保密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一是应明确企业 商业秘密 的范围、保密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职工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等内容。企业的 商业秘密 通常包括:产品文件、程序软件、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生产诀窍、客户名单、产销策略、产品成本、标底、标书以及其他不愿公开的信息。二是应包括竞业避止合同(条款)。竞业避止合同又叫“不竞争合同”,是发达国家的雇主约束其雇员行为经常采用的一种劳动合同或称劳资合同中的条款。在中国,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及企业,如IT行业,员工在就职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避止合同的现象也较为普遍。竞业避止合同通常包括以下条款:(1)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者任职;(2)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原用人单位竞争;(3)员工离职前不得抢夺原用人单位的客户;(4)员工不得引诱其他员工离职;(5)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外国一般为三年)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用人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二、企业可以采取经济手段保护 商业秘密 。
一是以优厚的待遇来保护 商业秘密 。即对接触、使用企业 商业秘密 的职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较优厚的工资、奖金、津贴待遇,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一旦享受特殊津贴,则应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二是以劳动合同长期化来保护 商业秘密 。在职员流动比较普遍的今天,这一方法更具有重要作用。劳动合同长期化,可以使关键岗位(接触、掌握 商业秘密 )的职工,由于收益长期性的预期而留在岗位上。三是以吸纳股东来保护 商业秘密 。
即允许 商业秘密 的发明人,接触、掌握 商业秘密 的人拥有部分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使之与企业形成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日本许多中小企业对掌握和从事关键技术和工艺的职工,往往终身雇佣,或直接吸纳为企业的股东,其用意是既防止人才流失,又防止 商业秘密 外泄。我国某些高新技术企业已开始了这方面尝试。
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 商业秘密 保护制度。
一是建立 商业秘密 的保护机构。 商业秘密 与国家秘密虽然层次不同,但保护的要求、制度措施、防范手段、宣传教育等大体相似,因此可以把国家秘密与 商业秘密 纳入统一管理,分别对待。如果原来已有机构管理国家秘密的,可以由其承担管理国家秘密和 商业秘密 的双重任务。不过,这样做的前提是要加强保密机构的力量。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他们的主要做法是:明确一名企业主要领导人负责保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在保密委员会成员中增加行政业务处室领导的比例;明确懂技术、通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商业秘密 的日常管理。
二是建立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是针对各种泄密渠道提出的保密行为规范,很多都适合于 商业秘密 的管理,企业可以根据 商业秘密 的不同特点,进行取舍、充实,制订出一套符合 商业秘密 运作规律的管理制度。有了章法还要注意加强宣传教育和检查监督,防止有章不循、流于形式。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增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和责任感、归属感,树立保护 商业秘密 的自觉性。同时,将 商业秘密 的管理纳入企业基础管理体系,变经验式管理为定量定性的目标管理。对内,明确各级领导应负担的保密责任,划出各业务系统 商业秘密 的具体内容,把 商业秘密 管理作为企业基础管理的子项目列入考核体系,对泄密单位、责任者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外,建立 商业秘密 受侵犯后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将 商业秘密 被侵犯后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以上便是企业对自身 商业秘密 保护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与技术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与一般员工签订 商业秘密 保护协议等等,同时企业自身还要建立健全 商业秘密 保护的制度。要是 商业秘密 不幸被他人窃取的话,一定要及时报警,然后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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