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优劣及对策



摘要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改革进程的深入,企业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然而根据我所在的一国有大型企业工作单位中所接触到的一些有关知识产权来看,在人们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上,往往忽视了 商业秘密 也是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的法律概念、它同样应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 商业秘密 保护的潜在价值可能会远胜过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举一个大家都知道的典型例子,享誉全球的饮料--美国的可口可乐,靠对技术配方的严格保密,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国际上保持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当然我并不是说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不重要,而是说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甚至综合的保护方法。那么对 商业秘密 存在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原因是什么呢?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 商业秘密 的规定过于简单,因此,需要对 商业秘密 进行准确的界定和深入的探讨。
今天我在这里准备与大家探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 商业秘密 的概念、特征及范围是哪些;二是 商业秘密 保护的必要性,三是选择 商业秘密 保护措施的优劣及作用;四是企业在 商业秘密 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劣势与对策。
我国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包括 商业秘密 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就企业本身来说对企业 商业秘密 的保护意识,以及规范、科学的保护方法,都还不很成熟, 商业秘密 流失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十分严重,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改革进程的深入,企业内部对 商业秘密 保护的作用就显得日趋重要,为此我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就企业如何准确界定 商业秘密 保护中的优劣及对策,从而建立规范的保密措施、有效保护企业的 商业秘密 、维护企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作简要的理论分析和实务探讨。
一、 商业秘密 的概念、特征及范围
谈及对 商业秘密 的保护,首先需要了解 商业秘密 这个名词的含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2款中对此作了准确的规定,即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 商业秘密 的法律含义,可以推断出 商业秘密 需具备四个法律特征或称四个基本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价值性;3、“具有实用价值”的实用性;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可保密性。上述特征或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 商业秘密 。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优劣及对策

今天我在这里准备与大家探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 商业秘密 的概念、特征及范围是哪些;二是 商业秘密 保护的必要性,三是选择 商业秘密 保护措施的优劣及作用;四是企业在 商业秘密 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劣势与对策。

我国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包括 商业秘密 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就企业本身来说对企业 商业秘密 的保护意识,以及规范、科学的保护方法,都还不很成熟, 商业秘密 流失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十分严重,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改革进程的深入,企业内部对 商业秘密 保护的作用就显得日趋重要,为此我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就企业如何准确界定 商业秘密 保护中的优劣及对策,从而建立规范的保密措施、有效保护企业的 商业秘密 、维护企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作简要的理论分析和实务探讨。

一、 商业秘密 的概念、特征及范围

谈及对 商业秘密 的保护,首先需要了解 商业秘密 这个名词的含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2款中对此作了准确的规定,即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 商业秘密 的法律含义,可以推断出 商业秘密 需具备四个法律特征或称四个基本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价值性;3、“具有实用价值”的实用性;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可保密性。上述特征或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 商业秘密 。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0)
上一篇 7月31日
下一篇 7月31日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
网站通告:亲爱的读者,新版网站已经上线!欢迎提供稿件或反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