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 商业秘密 有哪些种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商业秘密 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1998]73号), 商业秘密 包括(1)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2)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 商业秘密 主要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技术信息
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2、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上述对 商业秘密 外延的列举,是一个不全面的列举。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 商业秘密 不断会有新的内容和形式。凡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 商业秘密 ,都受法律的保护。
并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 商业秘密 。这里对作为 商业秘密 的“客户名单”作更具体的介绍。
(1)客户名单必须符合特定要求才被视为 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 商业秘密 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及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商业秘密 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1998]73号), 商业秘密 包括(1)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2)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 商业秘密 主要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技术信息
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2、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上述对 商业秘密 外延的列举,是一个不全面的列举。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 商业秘密 不断会有新的内容和形式。凡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 商业秘密 ,都受法律的保护。
并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 商业秘密 。这里对作为 商业秘密 的“客户名单”作更具体的介绍。
(1)客户名单必须符合特定要求才被视为 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 商业秘密 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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