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中的脱密措施是什么
脱密措施具体指承担保密任务的员工在离职前(无论是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还是一方明确要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先岗位,在接触不到商业秘密的新岗位例如行政等内勤部门工作一定时间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特殊措施。脱密措施在员工从原企业原工作转换到新企业新工作的敏感期间设定缓冲区,可以对劳资双方利益影响最小的情况下有效保护企业对商业秘密享有的合法利益。
目前法律层面上,我国还并没有对企业是否可以采取脱密措施做出任何规定。《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该条规定来看,似乎员工离职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超过三十日。但《劳动法》则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该规定为劳资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脱密条款铺垫了基础。
在管理制度完善的企业中,处于脱密期间的员工在新岗位的工作一切正常进行,但是不得接触与原岗位有关的资料。需要注意的是,脱密措施只能针对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而并非对所有员工都适用。在正常情况下,脱密期间员工的各项待遇与原岗位也不应有明显差距。并且在脱密期间员工各项合法权益不容被歧视与侵害,这是企业对员工采取脱密措施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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