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与脱密措施,竞业限制条款应该如何设计

商业秘密 保护与脱密措施,竞业限制条款应该如何设计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 商业秘密 的有关事项。据此,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 商业秘密 ,可以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约定劳动者保守 商业秘密 的措施和事项。与员工约定 商业秘密 保护条款(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明确 商业秘密 的范围。 商业秘密 的构成要件有三:(1)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2)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 商业秘密 就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实践中,属于 商业秘密 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技术信息。即人们在科研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所获得的技术方案、技术数据等。(2)经营信息。即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营计划、经营总结,如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等。(3)管理信息。即企业在组织和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方法、经验,如管理模式、管理诀窍等。(4)其他信息。除上述三种以外的其他符合 商业秘密 构成要件的信息。
2、应明确需要与那些人员签订 商业秘密 保护条款(协议)。有些企业,让所有员工都签署 商业秘密 保护协议,而且 商业秘密 协议都是以"范本"形式出现,从老总到普通员工全都签同一模式的条款,这样的合同签了等于没签;另外,对于在工作中不可能接触到任何经营机密、 商业秘密 的员工,即使签订了 商业秘密 保护条款(协议),也是无效的。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 商业秘密 的员工签订 商业秘密 保护条款(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
实践中, 商业秘密 保护主要应针对公司企业的6类关键岗位员工:
(1)高层管理者,他们往往掌握企业的核心 商业秘密 ;
(2)技术研发人员,因工作需要,他们可能了解重要的 商业秘密 或保密信息;
(3)高级营销人员,他们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
(5)秘书人员,其职责是进行会议记录,管理和传发文件,其接触 商业秘密 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6)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

商业秘密保护与脱密措施,竞业限制条款应该如何设计

1、应明确 商业秘密 的范围。 商业秘密 的构成要件有三:(1)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2)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 商业秘密 就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实践中,属于 商业秘密 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技术信息。即人们在科研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所获得的技术方案、技术数据等。(2)经营信息。即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营计划、经营总结,如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等。(3)管理信息。即企业在组织和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方法、经验,如管理模式、管理诀窍等。(4)其他信息。除上述三种以外的其他符合 商业秘密 构成要件的信息。

2、应明确需要与那些人员签订 商业秘密 保护条款(协议)。有些企业,让所有员工都签署 商业秘密 保护协议,而且 商业秘密 协议都是以"范本"形式出现,从老总到普通员工全都签同一模式的条款,这样的合同签了等于没签;另外,对于在工作中不可能接触到任何经营机密、 商业秘密 的员工,即使签订了 商业秘密 保护条款(协议),也是无效的。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 商业秘密 的员工签订 商业秘密 保护条款(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

实践中, 商业秘密 保护主要应针对公司企业的6类关键岗位员工:

(1)高层管理者,他们往往掌握企业的核心 商业秘密 ;

(2)技术研发人员,因工作需要,他们可能了解重要的 商业秘密 或保密信息;

(3)高级营销人员,他们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

(5)秘书人员,其职责是进行会议记录,管理和传发文件,其接触 商业秘密 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6)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0)
上一篇 7月31日
下一篇 7月31日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
网站通告:亲爱的读者,新版网站已经上线!欢迎提供稿件或反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