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失密途径及自我保护研究



摘要: 商业秘密 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其保护问题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本文在对企业商
业秘密失密的各种途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 商业秘密 自我保护的系统措施。
关键词: 商业秘密 ,无形资产,自我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商业秘密 是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内涵极高的市场价值和潜在利润,维持着企业的竞争优势,其失密往往会使企业在商战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丧失竞争优势,甚至一蹶不振。随着 商业秘密 在企业中数量和重要性的日益增加,尤其是“入世”后市场竞争的加剧,其保护问题已受到企业界的高度关注。
商业秘密 的保护一般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法律保护两种情况。自我保护是指企业通过事前建立健全各种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失密。法律保护则是在失密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自我保护是 商业秘密 保护的根本,同时也是法律保护的前提,因为无论我国还是国外的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为 商业秘密 认定的要件之一。即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对所主张的“ 商业秘密 ”采取了自我保护措施,就不会被认定为 商业秘密 ,法律保护也就无从谈起。基于此,本文希望对企业 商业秘密 的自我保护问题进行初步研究,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推动我国企业 商业秘密 保护的研究与实践。
二、 商业秘密 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目前, 商业秘密 在国际上尚无统一定义。美国对 商业秘密 研究时间比较长,其1939年《侵权法重述》认为“ 商业秘密 是指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各种配方、图案、设计和资料索引”。1985年《统一 商业秘密 法》将 商业秘密 定义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把 商业秘密 定义为:“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刑法》,以及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 商业秘密 的定义是一致的:“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综上可见, 商业秘密 的构成至少需要具备三个要素,即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秘密性即指 商业秘密 尚未公知,除了持有者外,尚未被他人掌握,且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秘密性是 商业秘密 区别于专利的主要特征。价值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管理性指 商业秘密 权利人对 商业秘密 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 的价值性依赖于其秘密性,如果为公众所知就不再具有商业价值。因此,企业必须采取保密措施才能保证 商业秘密 的价值;同时,事前合理的保密措施也是企业把有关信息视为 商业秘密 的一种证据表示。

企业商业秘密失密途径及自我保护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商业秘密 是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内涵极高的市场价值和潜在利润,维持着企业的竞争优势,其失密往往会使企业在商战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丧失竞争优势,甚至一蹶不振。随着 商业秘密 在企业中数量和重要性的日益增加,尤其是“入世”后市场竞争的加剧,其保护问题已受到企业界的高度关注。

商业秘密 的保护一般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法律保护两种情况。自我保护是指企业通过事前建立健全各种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失密。法律保护则是在失密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自我保护是 商业秘密 保护的根本,同时也是法律保护的前提,因为无论我国还是国外的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为 商业秘密 认定的要件之一。即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对所主张的“ 商业秘密 ”采取了自我保护措施,就不会被认定为 商业秘密 ,法律保护也就无从谈起。基于此,本文希望对企业 商业秘密 的自我保护问题进行初步研究,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推动我国企业 商业秘密 保护的研究与实践。

二、 商业秘密 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目前, 商业秘密 在国际上尚无统一定义。美国对 商业秘密 研究时间比较长,其1939年《侵权法重述》认为“ 商业秘密 是指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各种配方、图案、设计和资料索引”。1985年《统一 商业秘密 法》将 商业秘密 定义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把 商业秘密 定义为:“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刑法》,以及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 商业秘密 的定义是一致的:“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综上可见, 商业秘密 的构成至少需要具备三个要素,即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秘密性即指 商业秘密 尚未公知,除了持有者外,尚未被他人掌握,且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秘密性是 商业秘密 区别于专利的主要特征。价值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管理性指 商业秘密 权利人对 商业秘密 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 的价值性依赖于其秘密性,如果为公众所知就不再具有商业价值。因此,企业必须采取保密措施才能保证 商业秘密 的价值;同时,事前合理的保密措施也是企业把有关信息视为 商业秘密 的一种证据表示。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0)
上一篇 7月31日
下一篇 7月31日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
网站通告:亲爱的读者,新版网站已经上线!欢迎提供稿件或反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