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侵犯 商业秘密 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的表现形式:
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 商业秘密 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根据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的手段的不同,将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的行为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这三种手段是侵犯 商业秘密 ,使权利人 商业秘密 丧失秘密性的最主要方式。
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这是激烈商战中各类不法的经济间谍通常采用的手段。盗窃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内部知情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
以利诱手段获取 商业秘密 ,是指行为人通过对知情者施以钱财、地位、高薪等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来换取 商业秘密 。知情人在这里包括掌握和了解 商业秘密 的有关人员,如 商业秘密 权利人的雇员,以及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因工作关系而了解 商业秘密 的人员。
以胁迫手段获取 商业秘密 ,是指以给 商业秘密 权利人或掌握、了解 商业秘密 的有关人员造成损失相要挟,从而取得 商业秘密 的行为。胁迫一般是针对知情人本人或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是指除了上述三种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商业秘密 。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以下所谓洽谈业务、合作开发、学习取经以及技术贸易谈判等为幌子套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这些手段从根本上说是违反商业道德原则的不正当手段,是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
(二)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 商业秘密
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本身已构成侵权行为。在此基础上,如果对 商业秘密 加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则构成对 商业秘密 的进一步侵犯。披露,是指行为人公开非法获取的 商业秘密 的行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只要实施了公开的行为即可构成。使用,通常指行为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将非法获取的 商业秘密 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之中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指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 商业秘密 提供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作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这种行为与前两种行为不同。前两种行为,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 商业秘密 的行为本身即构成侵权,对获取的 商业秘密 存在严惩的权利瑕疵。然而,这一种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和权利人之间有保守 商业秘密 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的,作为取得 商业秘密 的一方,其取得 商业秘密 的方式是合法的,即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正常途径而合法取得或掌握 商业秘密 的内容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权利人要求,取得 商业秘密 的一方应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有关 商业秘密 而构成了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技术合同的合作方、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被许可方、权利人的雇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之一,给 商业秘密 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 的,以侵犯 商业秘密 论。
本条所称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 商业秘密 的所有人和经 商业秘密 所有人许可的 商业秘密 使用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3条
对侵犯 商业秘密 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以下规定;(一)给 商业秘密 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二)因侵权 商业秘密 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三)致使 商业秘密 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 商业秘密 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YesXun 商业秘密 网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根据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的手段的不同,将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的行为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这三种手段是侵犯 商业秘密 ,使权利人 商业秘密 丧失秘密性的最主要方式。

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这是激烈商战中各类不法的经济间谍通常采用的手段。盗窃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内部知情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

以利诱手段获取 商业秘密 ,是指行为人通过对知情者施以钱财、地位、高薪等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来换取 商业秘密 。知情人在这里包括掌握和了解 商业秘密 的有关人员,如 商业秘密 权利人的雇员,以及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因工作关系而了解 商业秘密 的人员。

以胁迫手段获取 商业秘密 ,是指以给 商业秘密 权利人或掌握、了解 商业秘密 的有关人员造成损失相要挟,从而取得 商业秘密 的行为。胁迫一般是针对知情人本人或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是指除了上述三种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商业秘密 。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以下所谓洽谈业务、合作开发、学习取经以及技术贸易谈判等为幌子套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这些手段从根本上说是违反商业道德原则的不正当手段,是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

(二)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 商业秘密

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本身已构成侵权行为。在此基础上,如果对 商业秘密 加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则构成对 商业秘密 的进一步侵犯。披露,是指行为人公开非法获取的 商业秘密 的行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只要实施了公开的行为即可构成。使用,通常指行为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将非法获取的 商业秘密 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之中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指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 商业秘密 提供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作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这种行为与前两种行为不同。前两种行为,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 商业秘密 的行为本身即构成侵权,对获取的 商业秘密 存在严惩的权利瑕疵。然而,这一种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和权利人之间有保守 商业秘密 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的,作为取得 商业秘密 的一方,其取得 商业秘密 的方式是合法的,即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正常途径而合法取得或掌握 商业秘密 的内容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权利人要求,取得 商业秘密 的一方应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有关 商业秘密 而构成了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技术合同的合作方、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被许可方、权利人的雇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之一,给 商业秘密 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 的,以侵犯 商业秘密 论。

本条所称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 商业秘密 的所有人和经 商业秘密 所有人许可的 商业秘密 使用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3条

对侵犯 商业秘密 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以下规定;(一)给 商业秘密 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二)因侵权 商业秘密 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三)致使 商业秘密 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 商业秘密 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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