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 商业秘密 罪罪名怎么分析
侵犯 商业秘密 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 商业秘密 ,给 商业秘密 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其中,盗窃,是指以自认为不被 商业秘密 的所有人、使用人、保管人等发现的方法秘密窃取其 商业秘密 的行为。所盗窃的既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还可以是自己以秘密的方式加以复制如偷拍、偷录等。利诱,是指以高薪、金钱、物质、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户口、调动工作、就业、学习、留学等物质或物质性利益甚或女色等为诱饵使了解 商业秘密 的合营者、保管者、知情人等向其泄露 商业秘密 ,如提供原件或复制件,口头、书面告知其内容。胁迫,是指以杀害生命、伤害身体、加害亲属、毁坏财产、揭露隐私、损害名誉、解除职务、克扣工资、开除工作等相要挟、恐吓,致使 商业秘密 的知情者向其泄露 商业秘密 。至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则是指除上述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诸如抢劫、窃取、骗取等不正当手段。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只要通过其行为能让他人了解,获知 商业秘密 ,不管其方式如何,都应以披露论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必须是通过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如果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即使有披露或者使用行为,也不能以本行为论处。如捡拾了 商业秘密 材料,或者因工作如打印 商业秘密 ,参与决策、讨论、咨询,进行监督、管理而获取的 商业秘密 ,即使有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行为论处。构成本罪,应属于第3种行为方式。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
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属于上列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 的,亦应以侵犯 商业秘密 论。如掌握 商业秘密 的人,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而允许他人使用该 商业秘密 。其中,他人如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掌握秘密的人违反了约定或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而仍决意使用应对之以此种行为论处。还应指出,实施该行为,还应以其明知或者应知 商业秘密 是由于上述3种行为方式所得。否则,也不能以本行为论而按本罪治罪。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YesXun 商业秘密 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怎么分析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其中,盗窃,是指以自认为不被 商业秘密 的所有人、使用人、保管人等发现的方法秘密窃取其 商业秘密 的行为。所盗窃的既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还可以是自己以秘密的方式加以复制如偷拍、偷录等。利诱,是指以高薪、金钱、物质、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户口、调动工作、就业、学习、留学等物质或物质性利益甚或女色等为诱饵使了解 商业秘密 的合营者、保管者、知情人等向其泄露 商业秘密 ,如提供原件或复制件,口头、书面告知其内容。胁迫,是指以杀害生命、伤害身体、加害亲属、毁坏财产、揭露隐私、损害名誉、解除职务、克扣工资、开除工作等相要挟、恐吓,致使 商业秘密 的知情者向其泄露 商业秘密 。至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则是指除上述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诸如抢劫、窃取、骗取等不正当手段。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只要通过其行为能让他人了解,获知 商业秘密 ,不管其方式如何,都应以披露论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必须是通过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如果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即使有披露或者使用行为,也不能以本行为论处。如捡拾了 商业秘密 材料,或者因工作如打印 商业秘密 ,参与决策、讨论、咨询,进行监督、管理而获取的 商业秘密 ,即使有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行为论处。构成本罪,应属于第3种行为方式。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
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属于上列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 的,亦应以侵犯 商业秘密 论。如掌握 商业秘密 的人,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而允许他人使用该 商业秘密 。其中,他人如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掌握秘密的人违反了约定或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而仍决意使用应对之以此种行为论处。还应指出,实施该行为,还应以其明知或者应知 商业秘密 是由于上述3种行为方式所得。否则,也不能以本行为论而按本罪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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