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侵害 商业秘密 的手段有哪些,如何防范
一、侵犯 商业秘密 的手段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侵犯 商业秘密 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所谓盗窃 商业秘密 ,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 商业秘密 ,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 商业秘密 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 商业秘密 ;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 商业秘密 ,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 商业秘密 ;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商业秘密 ,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 商业秘密 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商业秘密 。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 商业秘密 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 商业秘密 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 商业秘密 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合法掌握 商业秘密 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 商业秘密 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 。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 商业秘密 ,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 商业秘密 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来对待。
二、如何防范
考虑到 商业秘密 的特性,建议的方式有:
1、证明自身为 商业秘密 的合法拥有人及该 商业秘密 属于法律保护范畴的措施:
A、保留开发、研究、获得组成 商业秘密 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的各原始资料,一旦发生诉讼,公司首先需要证明的就是公司为 商业秘密 的合法所有人,如果原始资料丧失,公司主张权利的依据都将不复存在;
B、采取相关保密措施证明 商业秘密 已经被保密:
在涉及 商业秘密 的文件上注明“机密”或“ 商业秘密 ”字样;
将 商业秘密 放置在保险柜或加锁的文件柜,如是以软件形式存在,则需加密;
监控载有 商业秘密 内容的所有文件,作废文件应及时销毁;
2、完善 商业秘密 保护制度
A、制定详细的保护 商业秘密 的方案并在公司内部严格实施
限制接触 商业秘密 的雇员人数且定期重新评估必需要接触 商业秘密 的雇员名单,并作调整;
保留所有接触 商业秘密 的原始记录;
仅在公司限定的范围内披露 商业秘密 的内容;
载有 商业秘密 文件的转移时都必需加封;
B、对雇员进行培训
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 商业秘密 保护意识,特别是因工作本身的需要与 商业秘密 接触的职工,如技术人员,网络管理人员以及文件管理人员,并对这类人要进行相关的培训,以强化其保密意识和保密责任。限制非必要的 商业秘密 交流。
C、保密协议
对于可能接触 商业秘密 的公司雇员和商业伙伴,公司应告知其负有保护 商业秘密 的义务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如果 商业秘密 为部分核心雇员掌握,一旦该 商业秘密 为其他竞争对手知悉将会为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仅有保密协议显然还是不够,公司可以考虑与职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即一旦该雇员离开公司后一定时期内(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企业任职或自营与原公司有竞争的业务。这样可以更有效的保障公司 商业秘密 在一段时期内的安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公司必需给予该雇员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显示公平原则,否则竞业限制条款可能无效。
事实上,在相关法律尚不健全的中国,用保密协议来约束企业雇员和商业伙伴是企业最便于采用的手段,一份措辞严谨、严密的保密协议甚至可以起到竞业限制的效果。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YesXun 商业秘密 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2021侵害商业秘密的手段有哪些,如何防范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所谓盗窃 商业秘密 ,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 商业秘密 ,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 商业秘密 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 商业秘密 ;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 商业秘密 ,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 商业秘密 ;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商业秘密 ,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 商业秘密 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商业秘密 。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 商业秘密 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 商业秘密 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 商业秘密 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合法掌握 商业秘密 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 商业秘密 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 。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 商业秘密 ,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 商业秘密 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来对待。
二、如何防范
考虑到 商业秘密 的特性,建议的方式有:
1、证明自身为 商业秘密 的合法拥有人及该 商业秘密 属于法律保护范畴的措施:
A、保留开发、研究、获得组成 商业秘密 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的各原始资料,一旦发生诉讼,公司首先需要证明的就是公司为 商业秘密 的合法所有人,如果原始资料丧失,公司主张权利的依据都将不复存在;
B、采取相关保密措施证明 商业秘密 已经被保密:
在涉及 商业秘密 的文件上注明“机密”或“ 商业秘密 ”字样;
将 商业秘密 放置在保险柜或加锁的文件柜,如是以软件形式存在,则需加密;
监控载有 商业秘密 内容的所有文件,作废文件应及时销毁;
2、完善 商业秘密 保护制度
A、制定详细的保护 商业秘密 的方案并在公司内部严格实施
限制接触 商业秘密 的雇员人数且定期重新评估必需要接触 商业秘密 的雇员名单,并作调整;
保留所有接触 商业秘密 的原始记录;
仅在公司限定的范围内披露 商业秘密 的内容;
载有 商业秘密 文件的转移时都必需加封;
B、对雇员进行培训
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 商业秘密 保护意识,特别是因工作本身的需要与 商业秘密 接触的职工,如技术人员,网络管理人员以及文件管理人员,并对这类人要进行相关的培训,以强化其保密意识和保密责任。限制非必要的 商业秘密 交流。
C、保密协议
对于可能接触 商业秘密 的公司雇员和商业伙伴,公司应告知其负有保护 商业秘密 的义务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如果 商业秘密 为部分核心雇员掌握,一旦该 商业秘密 为其他竞争对手知悉将会为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仅有保密协议显然还是不够,公司可以考虑与职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即一旦该雇员离开公司后一定时期内(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企业任职或自营与原公司有竞争的业务。这样可以更有效的保障公司 商业秘密 在一段时期内的安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公司必需给予该雇员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显示公平原则,否则竞业限制条款可能无效。
事实上,在相关法律尚不健全的中国,用保密协议来约束企业雇员和商业伙伴是企业最便于采用的手段,一份措辞严谨、严密的保密协议甚至可以起到竞业限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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