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重点内容包括明确专利申请文件形式、完善专利申请和审批程序等六个方面,修改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具有进步性。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仅对专利申请文件形式作原则性规定,为电子申请预留空间。新修改的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做了多处修改,为了细化这些规定,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的内容作出规定,并明确了其对优先权的影响。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完善了专利申请和审批程序的规定,大大方便了申请人。为了提高专利审查工作的效率,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为当事人提供必要和合理的救济途径。同时,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还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简化了申请人提交优先权文件的手续,此外,还简化了合并收费项目,优化收费程序,取消公布印刷费等多项收费项目,大大降低了申请成本,方便了申请人。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健全了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维护公众的合法利益。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规定条件下依职权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规定。虽然请求人撤回了无效宣告请求,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已进行的审查工作的基础上,已经足以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有权依法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这一规定在强化专利复审委员会职能、提高专利质量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维护了公众的合法利益。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落实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细化有关程序和条件。新修改的专利法根据《修改TRIPS协议议定书》的规定,增加了在某些国家缺乏制药能力或者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给予制造专利药品并将该专利药品出口到这些国家的强制许可的原则性规定。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可操作性规定,使专利法的原则性规定得以落实。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提高发明人、设计人从事职务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约定优先原则”,只有在企业事先与劳动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应当适用法定的统一标准,并把法定最低标准扩大适用于所有的中国单位,而不仅仅是国有企事业单位。这些规定,有利于激励发明人、设计人从事职务发明创造,有利于改变我国专利申请和专利权中职务发明创造比例偏低的局面。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突出六大重点完善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完善了专利申请和审批程序的规定,大大方便了申请人。为了提高专利审查工作的效率,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为当事人提供必要和合理的救济途径。同时,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还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简化了申请人提交优先权文件的手续,此外,还简化了合并收费项目,优化收费程序,取消公布印刷费等多项收费项目,大大降低了申请成本,方便了申请人。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健全了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维护公众的合法利益。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规定条件下依职权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规定。虽然请求人撤回了无效宣告请求,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已进行的审查工作的基础上,已经足以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有权依法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这一规定在强化专利复审委员会职能、提高专利质量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维护了公众的合法利益。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落实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细化有关程序和条件。新修改的专利法根据《修改TRIPS协议议定书》的规定,增加了在某些国家缺乏制药能力或者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给予制造专利药品并将该专利药品出口到这些国家的强制许可的原则性规定。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可操作性规定,使专利法的原则性规定得以落实。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提高发明人、设计人从事职务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约定优先原则”,只有在企业事先与劳动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应当适用法定的统一标准,并把法定最低标准扩大适用于所有的中国单位,而不仅仅是国有企事业单位。这些规定,有利于激励发明人、设计人从事职务发明创造,有利于改变我国专利申请和专利权中职务发明创造比例偏低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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