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福建法院积极探索调解新机制,与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签署《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2013年,共有1511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以调解或调解后撤诉方式结案,调撤率达68.65%,
当天,“2013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也对外公布,内容涉及仅提供网络链接不算侵权、同质两专利只可择一维权、不正当竞争等。十大案例分别是:
一、仅提供“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二、专利权人对一个技术方案同时拥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只可择一权利提起诉讼——陈锡奎与晋江市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三、基于合理因素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不构成侵权——厦门日月谷温泉渡假村有限公司与厦门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以不正当手段披露、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的,受雇员工与新单位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泉州市琪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国凤、泉州市南安特易通电子有限公司、林家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五、单位应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与林声雁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六、在商品上使用与同业竞争者知名商品相似包装装潢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晋江市安怡妇幼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顺源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企业字号——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八、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浙江豪中豪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福建博捷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九、行政机关认为属于自由裁量但又无法提供基本证据支持的行政行为法院应不予认可——厦门市盛昌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慎昌钟表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案
十、无法查清“货主”但被告人在运输环节中起组织、指挥等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王文利、张剑毅、陈邦取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分析
一、仅提供“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二、专利权人对一个技术方案同时拥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只可择一权利提起诉讼——陈锡奎与晋江市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三、基于合理因素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不构成侵权——厦门日月谷温泉渡假村有限公司与厦门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以不正当手段披露、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的,受雇员工与新单位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泉州市琪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国凤、泉州市南安特易通电子有限公司、林家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五、单位应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与林声雁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六、在商品上使用与同业竞争者知名商品相似包装装潢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晋江市安怡妇幼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顺源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企业字号——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八、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浙江豪中豪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福建博捷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九、行政机关认为属于自由裁量但又无法提供基本证据支持的行政行为法院应不予认可——厦门市盛昌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慎昌钟表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案
十、无法查清“货主”但被告人在运输环节中起组织、指挥等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王文利、张剑毅、陈邦取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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