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款引起了在华外资企业的关注和担心,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无论是在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数量上,还是在知识产权的产出上,在华外资企业都比国内企业具有明显优势,尤其是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其行为可能更容易受到关注,这种情况与其他施行反垄断法的国家是一样的。
一方面,反垄断法的出台的确会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一些企业的失范行为,企业自然受到了更多限制。另一方面,尽管反垄断法更容易关注那些规模庞大的企业,但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反垄断法并不针对大企业的垄断地位,当然也不特别针对由知识产权所获得的这种垄断地位。同样,权利人不会由于拥有某项或某几项专利而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即使因拥有知识产权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种支配地位本身也并不违法,是否违法仍需进行细致的市场分析加以确定。由此可见,无论行为是否涉及知识产权,适用反垄断法的总的原则是一致的。因此,企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只要没有严重损害竞争,即使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反垄断法也不会予以干涉,而是交由市场来解决。因此,反垄断法只是为市场的竞争环境缔造一个合理的法律底线,而不是打压跨国大型企业的武器。
知识产权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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